(2017)冀0729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家口北华果蔬有限公司与霍红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北华果蔬有限公司,霍红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236号原告:张家口北华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桥西区南菜园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37502585028。法定代表人:安纪忠,董事长。被告:霍红图,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西山产业集聚区。。张家口北华果疏有限公司与霍红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北华果疏有限公司于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北华果疏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张家口北华果疏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金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