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赵毅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749号被执行人:赵毅(曾用名:赵燚),男,1989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毅信用卡诈骗罪罚金一案中,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5)临兰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但不宜立即处置,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罚金50000.0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崇普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