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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卫永泽与被上诉人卫光泽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卫永泽,卫光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卫永泽,男,住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钧,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光泽,男,住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刚,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卫永泽因与被上诉人卫光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4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卫永泽作为原告诉卫光泽继承纠纷一案正在稷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该继承案的讼争标的物之一即本案讼争房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4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稷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卫永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侯曙亮审判员  毛松伟审判员  张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