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02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姜开维与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开维,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倪雷,盐津县福沿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0602行初21号原告姜开维,男,汉族,1951年8月5日出生云南省盐津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盐津县。委托代理人张光金,云南大韬律师事务(盐津分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崇义街30号市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100015133578L。法定代表人保卫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松,副局��(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薛顺荣,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大学文化,系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中心副主任,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特别授权)。第三人盐津县福沿煤矿。住址:盐津县滩头乡新田村。法定代表人倪雷,系该煤矿投资人。第三人倪雷,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四川省荣县人,大学本科文化,住四川省荣县旭阳镇。原告姜开维不服被告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纠纷一案,原告姜开维于2017年2月15日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开维于2017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姜��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开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姜开维缴纳。审 判 长 马兴慧人民陪审员 杨燕玲人民陪审员 虎兰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世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