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辛大雁与宋志平、梁丽峡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大雁,宋志平,梁丽峡,贺春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辛大雁,男,汉族,生于1973年8月2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宋志平,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6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梁丽峡,女,汉族,生于1981年4月28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贺春良,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17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大雁与被执行人宋志平、梁丽峡、贺春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宋志平、梁丽峡、贺春良银行存款126870元,因被执行人宋志平已已将本案债务清偿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志平、梁丽峡、贺春良银行存款12687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