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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赵波的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波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苏01刑更1888号罪犯赵波,男,1991年9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江宁刑初字第5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苏省浦口监狱以该犯在减刑呈报期间违规吸烟并私藏违禁品为由,建议撤销对该犯的减刑呈报。本院认为,罪犯赵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监规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准予江苏省浦口监狱撤回[2017]苏浦狱减建字第038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