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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莉与武汉海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金驰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莉,武汉海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金驰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992号原告:黄莉,女,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长春,系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海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82号海天广场二楼。法定代表人:陈艳芳,系该公司总理。被告:湖北金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82号海天广场二楼。法定代表人:陈艳芳,系该公司总理。原告黄莉与被告武汉海天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金驰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莉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莉负担。审判员  蒋谊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