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10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0145号原告:王某1,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王某2,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1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俞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陆澄澄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