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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3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顺子、卞景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顺子,卞景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3740号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健、林东辉,公司员工。被告:李顺子,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卞景亮,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腾铭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顺子、卞景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腾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瑞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