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3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朱万银与居发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银,居发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336号原告:朱万银,男,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居发圣,男,1978年9月1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万银与被告居发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居发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居发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万银撤回对被告居发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朱万银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