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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亮与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673号原告:王亮,男,汉族,1984年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久北巷139号附42号3层。法定代表人:蒋游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成都乐家舒适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7年7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王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亮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何 进人民陪审员  莫吉贤人民陪审员  周卫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