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泮与杨仁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泮,杨仁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900号原告:沈泮,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告:杨仁建,男,199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沈泮与杨仁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沈泮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泮撤诉。案件受理费262元,减半收取计131元,由沈泮负担。审判员 王普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项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