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关某1与关某2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某1,关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关某1,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关某2,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满族,吉林省机务段图们市设备车间工人,住吉林省图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关某1申请执行关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关某2申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2402执恢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成勋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史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