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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监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宜宾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民监34号宜宾安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你公司因与宜宾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宇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5)川民终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不服,以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经查,本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你公司称案涉项目不符合法定转让条件属于根本违约的意见。经查,二审判决已查明旭宇公司与宜宾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出让合同第十二条关于开发投资总额部分是空白,没有数字。故旭宇公司实际投资和投资总额的比例无法计算,故你公司称旭宇公司投资占总投资3000万元总额的12.6%,属根本违约理由不成立。关于你公司称对方构成根本违约、自己不构成违约及原审未判对方按银行同期利息判决赔偿申诉人损失系错误的意见。经查,按你公司和旭宇公司双方签订的《宜宾县“金江丽景”商住楼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即旭宇公司在收到你公司支付的第一笔转让款(100万元)后,应当出具转让过户申请而未出具,构成违约;旭宇公司在收到第二笔转让款(232万元)后依约应当随即将项目资料转交给你公司,而旭宇公司迟延转交附件一和未转交附件二,构成违约;后经你公司催告旭宇公司履行了转让附件二以及向国土管理部门递交转让过户申请等义务。因你公司认为合同已解除对旭宇公司的履约行为不接受,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依据你公司2012年12月5日出具的《承诺书》内容:于2012年12月30日前,负责牵头完善该项目劳务(金海公司)费用结算工作,结清戎峰公司与险海公司就金江丽景工程劳务费,并承担结算所需费用,以避免因未解除与金海劳务合同而产生劳务纠纷,杜绝发生群体事件。你公司未依上述承诺书于2012年12月30日前结算并结清与案涉工程有关的金海公司的劳务费,也构成违约。本院复查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原审判决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双方违约的程度和合同履行情况等多种因素,酌定双方均不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因你公司也有违约行为,故你公司自己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故你公司的上述申诉理由不成立。综上,你公司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公司的申诉予以驳回,请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