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民终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戴高林与张同祥、谢晓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同祥,戴高林,谢晓明,邓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民终1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同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高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谢晓明。原审被告:邓望。上诉人张同样因与被上诉人戴高林、原审被告谢晓明、邓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了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3民初775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76元,退还上诉人张同祥。审判长 李其苏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陈志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敏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