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洪添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添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154号罪犯洪添力,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南安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泉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添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27年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59550.45元。宣判后,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0日送监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32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5年7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累计考核分3770分,表扬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洪添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添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