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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亮与武汉日盛对外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亮,武汉日盛对外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271号原告:程亮,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武汉日盛对外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1号。法定代表人:霍欢。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亮与被告武汉日盛对外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亮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程亮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任 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国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