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正明与陈道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正明,陈道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03民初3750号原告:郭正明,男,1977年9月7日生,汉族,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李伟,安徽梁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道虎,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原告郭正明与被告陈道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正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道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正明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26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2015年5月到被告陈道虎承包的凤凰家园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约定每天工资220元,平时领取生活费,工资年底一次付清。然而当年年底,被告陈道虎没有付原告的工资款,2016年2月5日,经算账,陈道虎欠原告工资266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要,陈道虎分文未付。原告故诉至法院。原告郭正明向本院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2、被告身份信息。证明被告身份主体资格。3、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660元。被告陈道虎未到庭答辩及质证,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正明于2015年年初到六安市××三十铺凤凰家园工地从事木工工作,被告陈道虎承包了木工班组。原告郭正明与被告陈道虎约定,日工资220元,到年底一次性结清。工程结束后,被告陈道虎一直拖欠原告工资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2016年2月5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今欠到郭正明工资款贰仟陆佰陆拾元整”。该欠条出具后,被告陈道虎仍分文未付,致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原告郭正明向被告提供劳务,被告陈道虎应按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现双方对工资款数额已作出确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欠条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道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郭正明工资款26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道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冬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鲍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