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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鄢光珍与黄秋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光珍,李思,黄秋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232号原告:鄢光珍,女,194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智刚,男,系原告鄢光珍之子。被告:李思,女,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秋蝉,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03177448M。负责人:杨帮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琴,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鄢光珍与被告李思、被告黄秋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鄢光珍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鄢光珍负担。审判员  陶本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据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