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终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鹏立、张会霞与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鹏立,张会霞,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鹏立,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伟,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媛,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会霞,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系上诉人杨鹏立之妻,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伟,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媛,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101号,组织机构代码75154XXXX。法定代表人:谈小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博,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太原市。上诉人杨鹏立、张会霞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沃源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346035.89元的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7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鹏立、张会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7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国建审判员 李 晨审判员 张璟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郜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