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4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周雷、北京普瑞恒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路丽云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雷,路丽云,北京普瑞恒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67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周雷,男,1982年7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令娜,北京卓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丽云,女,1988年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焕发,北京惠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普瑞恒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工业小区1区18号。法定代表人:石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彬,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周雷因与被上诉人路丽云及原审被告北京普瑞恒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恒得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3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期间,普瑞恒得公司到庭应诉,并且表示其正常经营。另,案外人曹远林于2017年5月2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曹远林系普瑞恒得公司的股东,目前该案在审理阶段,其股东资格能否确认直接影响了本案相关基本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商)初字第31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侯军审 判 员 田璐代理审判员 李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张禾书 记 员 刘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