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8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17

案件名称

汪某与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8民初2331号原告:汪某,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代理人谢炳凌、郑巧贞,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原告汪某与被告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汪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 判 员 李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曼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