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3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陈双雁、陈建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陈双雁,陈建刚,河北尧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007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光明北大街**号。负责人吴晓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廷选,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双雁,女,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陈建刚,男,1982年4月19日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河北尧轩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69号。法定代表人陈双雁,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诉被告陈双雁、陈建刚、河北尧轩贸易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广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1075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承担。审 判 长  李燕萍人民陪审员  庞晓晨人民陪审员  张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姬邯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