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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4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曾秀弟、张爱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秀弟,张爱菊,杨大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4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秀弟,女,193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张爱菊,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杨大瑞,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曾秀弟与张爱菊、杨大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张爱菊、杨大瑞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张爱菊、杨大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张爱菊因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至2019年11月26日止,现张爱菊羁押于宁德市监狱。2017年7月14日本院向福鼎市桐城街道丹岐村民委员会调查,该村委会证实杨大瑞外出无法联系,张爱菊、杨大瑞在该村没有财产,曾秀弟也未能提供张爱菊、杨大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