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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6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敬宣与顾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敬宣,顾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6689号原告:杨敬宣,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亚红,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卓,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森奎,男。原告杨敬宣与被告顾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敬宣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敬宣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敬宣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敬宣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永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