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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魏伦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602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伦,男,199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兴文县。2014年3月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未执行);2016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伦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浙0109刑初6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魏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9月16日晚,被告人魏伦蒙面持铝合金条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党山爱尚KTV宿舍203房间,以胁迫方式从被害人金某手中抢得苹果6SPlus手机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4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原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魏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诉人魏伦上诉称,本案事出有因,其与被害人关系较好,只是因为与被害人男友存在矛盾,才想通过吓唬被害人给其男友一个下马威;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且获得谅解,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综上,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魏伦抢劫的事实,有被害人金某的陈述,证人厉丰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转让协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清单、手机包装盒背面复印件、购置专用票据,同步录音录像,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魏伦亦有供述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所反映的事实相符。上述证据,原审已予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上诉人魏伦以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判根据上诉人魏伦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其系累犯,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等因素,量刑并无不当,因此上诉人魏伦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钱安定审 判 员  胡 荣代理审判员  陈洒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亚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