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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恢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潘新生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潘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南立交桥东。法定代表人屠振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潘新生,住丹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新生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江苏名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润南民二初字第434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翔审判员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