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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破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杭州励群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励群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破申17号申请人:杭州励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8号。法定代表人:闻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再松、王依娜,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杭州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李佛桥108号302室。法定代表人:孟林钧。2017年5月,杭州励群实业有限公司以杭州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林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金林建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后申请人向本院补充提交了相关资料。本院查明:金林建筑公司于2009年7月2日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232万元人民币。2013年10月28日,金林建筑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据生效民事判决,杭州励群实业有限公司对金林建筑公司享有债权,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本院认为:金林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破产原因具备。金林建筑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对该公司破产案件具有管辖权。综上,本院对杭州励群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对金林建筑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杭州励群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杭州金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施迎华审 判 员  夏文杰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希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