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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安徽壹玖玖贰精品家居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壹玖玖贰精品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802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金成星,局长。委托代理人程亮,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黄小静,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安徽壹玖玖贰精品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孙海滨。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区市监罚字[2016]第80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2016年6月8日,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在宣城市宣州区新建材市场内有商家,为吸引顾客,以开业盛典为由搞抽奖销售活动。后经查明,安徽壹玖玖贰精品家居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4日在建材市场举办“开业盛典”,该宣传广告内容“安徽1992精品建材家居馆耀世开业,贵宾卡升级VIP卡更可享受终身免费洗车,盛装首秀,机惠难得,开业盛典·厂家携惠直供宣城·开业送奔驰,开业时间2016年6月4日”为当事人为配合“开业盛典”制作并发布的。当事人的“开业盛典”活动方案为“凡是开业当天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超过5000元的商品,即可以参加抽奖一次,且参加抽奖的客户,无论奖品大小都会有奖品,中奖率为百分百”。在该活动现场中,所有的奖品都以抽奖抽取奖品的方式产生,抽奖方式为抽奖箱抽取的是红色纸包,红色纸包里写有具体奖品名称。开业当天共抽取产生了奖品有:1、市场价为2400元的创维牌42寸电视机2台;2、市场价为3000元的美的牌冰箱1台;3、市场价为1000元的美的牌洗衣机1台;4、市场价为500元的美的牌微波炉6台。为了增加活动现场氛围,“开业盛典”还发放了市场价为10元的精美礼品(纪念品)100个。因现场没有客户抽到奔驰车奖品,商家为了证实奔驰车的抽奖奖品的真实性,在抽奖活动现场结束前,由现场客户在抽奖箱逐一拆开写有奖品红色纸包,找到了“送奔驰15年使用权”的红色纸包。当事人介绍该公司宣传广告中“开业送奔驰”的奔驰车市场价为35万元,但该公司实际为送奔驰车的15年免费使用权,奔驰车的产权仍然属于公司。因为没有客户抽到该奔驰车的使用权,所以该奔驰车在活动结束后被召回了。当事人的“开业盛典”只在2016年6月4日当天举办了一天,当事人介绍活动当天该公司的经营额共10.62万元,但主要是订金,后来有三个客户要求退订金,共退订金9.94万,当事人的实际经营额6800元。当事人提供了活动相关财务记录。当事人有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了五千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之规定,已构成从事有抽奖式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奔驰汽车使用权的奖品真实,奔驰汽车也没有被客户抽到,违法行为没有最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5000元的处罚。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经催告被执行人安徽壹玖玖贰精品家居有限公司未履行。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宣区)市监罚字[2016]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宣区)市监罚字[2016]第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贵冬审判员  丁太玲审判员  魏轶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含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