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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恢司惩6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龙田、赵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田,赵兰,郭忠玲,郑德慧,XX,雷庭芳,张玉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司惩615—1号被拘留人:王龙田,男,195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赵兰,女,195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郭忠玲,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郑德慧,女,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XX,男,1972年5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雷庭芳,女,1966年4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张玉强,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7)鲁0782执恢6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龙田、赵兰、郭忠玲、郑德慧、XX、雷庭芳、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龙田、赵兰、郭忠玲、郑德慧、XX、雷庭芳各拘留十五日;对被执行人潍坊恒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强实施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