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述军、王宝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述军,王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2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述军,男,194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王宝成,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利津县。本院在执行刘述军与王宝成责令退赔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宝成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宝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款5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