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志红与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李松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红,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李松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146号原告:李志红,男。被告: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被告:李松昌,男。原告李志红诉被告林州市红旗渠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李松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志红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减半收取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钇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