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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于瑞珍、于京贵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瑞珍,于京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710号申请执行人于瑞珍,女,1957年2月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于京贵,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瑞珍与被执行人于京贵追偿权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西商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义务。经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玉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本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