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2017)鲁1091民初1383号原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姚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383号原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6685299F1-1。法定代表人:张华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宇,该公司职工。被告:姚志强,男,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山东威高集团医用高分子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爱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