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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3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建东与朱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东,朱耀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3758号原告:吴建东,男,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委托代理人:楼冠敏,浙江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耀林,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吴建东诉被告朱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文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洪惠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