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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再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胡艳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艳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赵哲林,马强,刘玉珍,赵红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再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胡艳明,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68号。负责人:车大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庆,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员工。一审被告:赵哲林,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一审被告:马强,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一审被告:刘玉珍,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一审被告:赵红艳,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再审申请人胡艳明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以下简称哈尔滨银行阿城支行)、一审被告赵哲林、马强、刘玉珍、赵红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郊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黑01民申294号民事裁定,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胡艳明、被申请人哈尔滨银行阿城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庆、一审被告马强、赵红艳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刘玉珍、赵哲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艳明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送达程序严重违法,剥夺其诉讼权利;贷款证据是伪造的,审查表中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的;五户联保”指五名农户组成一个联保小组,胡艳明是城镇户口,没有资格办理农村的五户联保,亦未向该行贷过款。原审判决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没有证据的支持,应予撤销。哈尔滨银行阿城支行辩称,贷款时户籍所在地就是当时居住地,贷款时按手印和签字了,要求申请人立即还款,维持原审判决。马强述称,同胡艳明的再审请求意见一致。赵红艳述称,同胡艳明的再审请求意见一致。本院再审认为,一、胡艳明主张的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成立。再审审查期间,胡艳明提交的户口及社区的证明,证明胡艳明自2009年9月迁居哈尔滨市香坊区,并于2011年5月3日将户口迁至哈尔滨市香坊区军民街24号立汇格林小镇B3栋6单元1号十七委。但一审法院在诉讼中依据其原居住地阿城区河东街道办事处建兴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在未对证明内容调查核实,未采取直接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便以胡艳明下落不明为由,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缺席审判,剥夺了胡艳明的诉讼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胡艳明主张的贷款证据是伪造的,审查表中的签名不是本人签的,但只有其陈述,而没有证据的支持。三、胡艳明主张其没有资格办理农村的五户联保的问题,亦是只有其陈述,没有证据的支持。综上,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郊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善全审 判 员 吴启龙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穆子骏书 记 员 杜欣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