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薛伟娟与陈秋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伟娟,陈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77号申请人薛伟娟,女,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绛县。被执行人陈秋伟,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住绛县。本院在执行薛伟娟与陈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薛伟娟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照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