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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薛伟娟与陈秋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伟娟,陈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377号申请人薛伟娟,女,汉族,1983年12月5日出生,住绛县。被执行人陈秋伟,男,汉族,1983年7月29日出生,住绛县。本院在执行薛伟娟与陈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薛伟娟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照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