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7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梁国勇、冯帼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国勇,冯帼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796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责人:李小水,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卿,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明智刚,广东法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国勇,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冯帼妍,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梁国勇、冯国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淑卿,被告梁国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帼妍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国勇、冯帼妍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414910.84元及利息、罚息(暂计至2017年6月1日,利息为42166.67元、罚息为6286.48元;自2017年6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2、判令被告梁国勇、冯帼妍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元;3、判令本案是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签约情况2016年2月2日,被告梁国勇、冯帼妍共同向原告递交《广发银行生意通贷款申请表》,向原告申请452000元的单笔贷款。原告同意后与被告梁国勇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编号:104169000365),约定:被告梁国勇向原告借款452000元;采取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每月的借款日为还款日;借款期限为60个月;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以年利率15%计息,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的,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如被告发生违约情形,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合同同时约定,由于被告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涉及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由被告负担。二、履约情况2016年3月17日,原告依被告的申请,向其发放了贷款452000元。三、被告严重违约被告于2016年10月17日开始未能足额偿还款项,截至2017年6月1日,拖欠贷款本金414910.84元,利息42166.67元、罚息6286.48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原被告之合同约定,被告逾期偿还款项,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作为合法债权人,依约有权宣布被告与原告之间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全部清偿债务,并依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另,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不得已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产生了前期律师费1000元,应由被告承担。另,本案借款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属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偿还。被告梁国勇答辩称,对欠款的事实予以确认。未按时还款的原因是经营困难。在起诉前后已主动分期还款。罚息和复利过高,希望银行减免。被告冯帼妍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截至2017年7月19日,被告梁国勇尚欠原告贷��本金403707.93元,利息35647.87元,罚息3092.31元,复利2904.48元。查明二:被告梁国勇与被告冯帼妍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均需严格依约履行。一、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照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依据原被告所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即变更合同。此变更权属形成权,变更通知到达时生效,原告在诉前并未发出变更通知,故被告收到本院应诉材料之日即2017年7月3日即为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日,从该日起借款全部到期。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罚息、复利。被告梁国勇抗辩罚息、复利过高。对此,本院予以审查。原被告所签《个人贷款合同》对逾期罚息有明确��定,且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并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中规定的50%的上浮上限,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罚息。关于复利,虽亦有约定,因原告提供的是格式合同,且本院已支持被告按罚息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制裁了被告的违约行为,再计收复利,明显加重了被告的负担。故,对原告主张的复利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原、被告所签合同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是因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导致,原告亦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且其主张的律师费未超出《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标准,故本院对原告的律师费1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本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冯帼妍对被告梁国勇所欠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国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拖欠本金403707.93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7年7月19日的利息35647.87元,罚息3092.31元。此后的罚息以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梁国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被告冯帼妍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3元,财产保全费2842元,合计697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鸿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瑜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