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莫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6刑初123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某,男,汉族,1988年7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封开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广东省封开县。2015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穗天检刑诉〔2017〕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东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去到本市天河区华南师范大学雍园食堂内,趁被害人武某不备之机,盗走其放在上衣口袋中的一部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0元)。同日7月11日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去到本市天河区华南师范大学陶园食堂内,趁被爱人练璟华不备之机,盗走其放在上衣口袋中的一部苹果6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86元)。上述两部被盗的手机未能缴回。同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去到本市天河区华南师范大学沁园食堂内,趁被害人陈某不备之机,盗走其放在上衣口袋中的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59元)。当日12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去到本市天河区华南师范大学陶园食堂内,趁被害人黄某不备之机,盗走其放在双肩背包内的一部红米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10元)。莫某某盗窃得手后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抓获,当场缴回其当天盗得的两部手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是累犯,提请本院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追缴本案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莫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346元,发还被害人武珂1360元、练璟华29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戴凡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