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2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大钊、张小娟与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钊,张小娟,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杨大钊。申请执行人张小娟。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梁玉容,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杨大钊、张小娟与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大钊、张小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30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2000元、协助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本案执行中,案涉不动产权证已办理完毕。但违约金未执行到位。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位予以查封,并对部分车位予以评估拍卖,因其上设置有抵押权,且抵押金额巨大,暂无法处置,故拍卖予以暂停。另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长宇实业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大钊、张小娟违约金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姚明亮审判员 秦海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蔡 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