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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陈晓红、方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红,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皖1125执1861号申请执行人:陈晓红,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45岁,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方某,男,1999年8月10日出生,17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陈晓红申请执行人方某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18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永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