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6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曾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曾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586号原告:某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曾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5元,减半收取1417.5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审 判 长 杨宇光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姚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麟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