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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初6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曾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曾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586号原告:某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跃林,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曾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某银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35元,减半收取1417.5元,由原告某银行负担。审 判 长  杨宇光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姚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麟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