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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683号申请人张某,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林西镇金星花园*号楼*单元***室。被申请人田某,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林西县林西镇金城家园*号楼*单元***室。申请人张某诉被申请人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张某以所有的×××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田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县支行发放的工资款(账户:×××),该账户单项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张某所有的×××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