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执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秀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693号申请保全人:张玉华,女,195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岳高铺村356号。被申请人:张秀珍,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张玉华与被申请人张秀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357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张玉华及担保人张吉良名下鲁N×××××东风小康牌面包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兆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