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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7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王卫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王卫琴,陈才良,李建琳,颜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77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昌中路168号。法定代表人蔡国宏。被执行人王卫琴,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陈才良,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李建琳,女,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颜军辉,男,1984年1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2733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卫琴、陈才良、李建琳、颜军辉(2016)浙1081执777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建琳、颜军辉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建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浙J×××××的小型汽车。二、查封被执行人颜军辉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车辆。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莫林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安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