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许恒辉、应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恒辉,应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277号申请执行人许恒辉,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执行人:应国华,男,194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22民初7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执行人应国华在长兴县雉城街道三狮苑19���2-101室房屋所有权(房权证长字第××号)与国有土地所有权(证号为长土国用2005第1-1557号)过户给买受人许恒辉(公民身份号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小涛审判员 施前平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小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