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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朱志宝诉孙会友、金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宝,孙会友,金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朱志宝,男,197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孙会友,男,1974年3月7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金顺,男,1958年6月28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海市。本院在执行朱志宝诉孙会友、金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11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清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