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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刚义、刘海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刚义,刘海亮,赵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周刚义,男,196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正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刘海亮,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邦达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原住东营市,现住址。被执行人:赵宁,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现住址。本院在执行周刚义与刘海亮、赵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及利息130243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海亮、赵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梦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