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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32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尤鹏与刘东林、李向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鹏,刘东林,李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2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尤鹏,男,生于1975年7月15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居民。被执行人刘东林,男,生于1970年10月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向林,男,生于1953年3月27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尤鹏与刘东林、李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陕0802民初33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向尤鹏偿还借款本金84320元、支付从2015年7月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支��案件受理费1190元,并负担执行费153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向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向林在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西城支行处2710×××78账户内的存款,以人民币1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