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02刑初549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因盗窃于2010年1月15日被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1年10月20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刑诉[2017]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龙、张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3月11日凌晨2时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着一辆脚蹬三轮车行驶至本市谯城区华佗镇小奈集陈某卖家电的店门口,盗走两台废旧电视机,后被其出售给收破烂的,自述非法所得90元。2、2017年4月6日凌晨2时5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着一辆脚蹬三轮车行驶至本市谯城区华佗镇小奈集陈某卖家电的店门口,盗走一台废旧电视机,后被其出售给收破烂的,自述非法所得50元。3、2017年4月12日0时5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着一辆脚蹬三轮车行驶至本市谯城区华佗镇小奈集陈某卖家电的店门口,盗走一台废旧洗衣机。经鉴定,该被盗的洗衣机价值人民币5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1、2017年3月11日凌晨2时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着一辆脚蹬三轮车行驶至本市谯城区华佗镇小奈集陈某卖家电的店门口,盗走两台废旧电视机,后被其销售给他人。2、2017年4月6日凌晨2时5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着一辆脚蹬三轮车行驶至本市谯城区华佗镇小奈集陈某卖家电的店门口,盗走一台废旧电视机,后被其销售给他人。3、2017年4月12日0时5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骑着一辆脚蹬三轮车行驶至本市谯城区华佗镇小奈集陈某卖家电的店门口,盗走一台废旧洗衣机。经鉴定,该被盗的洗衣机价值人民币50元。该洗衣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扣押的洗衣机照片等物证,抓获经过、前科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销售赃款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车海三人民陪审员 明博文人民陪审员 宋佳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轩轩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